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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考试

人事部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经济专业技术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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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经济专业技术资格

考试增设建筑经济专业的通知

199515日人办职发[199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职改办,建委(建设厅),国务院各部委,

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建筑经济专业队伍的建设,根据深化工程师职称评定条件改革的精神和各地建筑行业的实际情况,决定在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增设建筑经济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现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中的经济基础知识部分不变,只在专业知识实务考试中增设中级工程师职称建筑经济专业的内容。


  二、考试工作1995年起实施,考试日期定为19951028日,报名时间为同年3月。请各地做好该专业考试的准备工作。



  三、从1996年开始,该专业的资格考试工作纳入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统一管理,并与其同步进行。



  四、已报名参加其他经济专业考试的建筑经济专业人员,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证明,可以改考建筑经济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