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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指南

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中的三类人员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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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的“三类”人员分别指哪三类?企业法人代表、副总经理、分管安全副经理可否持B证?技术负责人要持证吗?项目经理可否持C证且代替A证或B证?其他部门颁发的“三类人员”证件是否认同?

  答:建筑施工企业的“三类”人员(住建部令 第17号 第三条):
  A类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具有决策权的领导人员。
  B类人员:项目负责人,是指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资格,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具体工程项目管理的人员。
  C类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人员和工程项目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
  企业A证人员满足要求的情况下,企业法人代表可持B证;企业副总经理、分管安全副经理只能持A证;企业的技术负责人必须持证上岗。项目经理不能持C证。
  交通部、水利部颁发的“三类人员”证件可认同。